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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和协会声誉,充分发挥作用,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淀粉工业协会章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员入会由协会办公室审核批准,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会员技术服务部负责。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第六条  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

第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协会会员组成,会员有权参加各分支机构主办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推荐一名会员代表,原则上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申请入会,应提交

(一)协会《入会申请》并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单位需在协会官网进行会员注册,填报单位基本信息,上传自动生成的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待初审通过后,企业缴纳会费并上传缴费回执单,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会审批手续。入会成功后将在企业专属网页生成《会员证,录入协会网站会员中心,并定期在《淀协通讯》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益 

第十  会员除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益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依据行业自律公约和规范,协调会员关系,调解会员纠纷,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会员权益

(三)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家、行业及团体标准订、国家政策及行业建议、信用评价、奖项评选和申报推荐等工作,获得相关的业务与政策咨询   

(四)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合作

(五)会向会员单位每月赠送一本淀协通讯,每季赠送一本《淀粉与淀粉糖》杂志;

(六)会员单位可登录协会网站,查看协会网站相关信息;并享有会员企业专属网页,可上传和更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产品展示和企业信息交流等;并按会员积分规则评选出年度优秀会员单位;

(七)协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免费提供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八)会员可向协会提出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和赌点,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调研,解决行业技术难题和发展瓶颈。

第五章  会员义务

第十  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严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第十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产品展示展览以及相关活动。

第十  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调研,为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  及时向协会提供企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信息,准确填报行业统计数据和年报。

 

第十  会员应当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纳会费。

第十  会费按年度纳,理事长单位负责提供北京、长春办公室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副理事长单位3万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减免后会费为0.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1.5万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减免后会费为0.4万元);理事单位0.75万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减免后会费为0.3万元);会员单位0.2万元。

第十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缴纳

第十  会员单位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

十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财务部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发票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会员技术服务部负责,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按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分支机构不得向成员单位收取会费,成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资助除外。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 会员单位要求退会时,可在协会网站企业专属网页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办公室在网站和《淀协通讯》上予以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  本办法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1年6月21日,九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41号嘉泰国际大厦927-929室

电话:010-85966807

传真:010-8598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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